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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行规公约
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 

第一条:为振兴和发展上海眼镜行业,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,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,保障消费者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
第二条:本规约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,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行为,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:凡在本市从事眼镜商品生产、经营和服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。本规约所称眼镜商品经营是指从事眼镜商品生产、销售和为消费者提供眼镜配戴所需服务的眼镜生产、批发和零售企业,各种经济成分和所有制。

第四条: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委托,负责本规约的制订(修改)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。

 

第二章 行业道德

 

第五条: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、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。诚信经商,优质服务,坚持执行行业经营、服务的有关规范,执行国家政策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,共同抵制行业不良商业行为。

第六条:诚实、守信、公平、公正,提倡依法经营、优质服务,文明经商,执行行业服务规范,以“质量第一,顾客第一,信誉第一”为服务宗旨,文明经营,礼貌用语,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,优良服务,优美环境,良好的形象,做好售前、售中、售后服务。

第七条:同业之间,提倡互谅互让,友好竞争,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对方,抬高自己,树立行业整体观念,发挥行业优势,增强友谊,加强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。

第八条:提倡严格管理,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,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,售出商品凡属于质量问题,负责包修、包换、包退。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出售。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社会责任、职业道德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。

第九条: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、自尊自律,严格依法经营,增强法制意识,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

 

 

第三章 行业规约

 

第十条:在业务经营活动中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

第十一条:保持店容、店貌整齐清洁,商品陈列摆列有序,商品明码标价,店堂灯光明亮,营业员须佩带胸卡上岗,穿着整洁,注意形象和仪容仪表,文明用语,礼貌待客。

第十二条:经营眼镜验配业务的专业眼镜商店,必须备有符合标准的验光室及必备仪器,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送检。

第十三条:验光师必须由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并颁证的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挂牌上岗,验光实施“三步制”主客观综合检测,即电脑初验测试、人工检影复验和空间适应性试戴。

第十四条:验光处方单应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左眼、右眼、球镜、柱镜、光轴、近用加光、近用光心距、瞳高和单瞳距、棱镜、棱镜基底取向、瞳距、裸眼视力、矫正视力、备注、验光人员签名、验光日期、验光单位等。
     配镜单据应包括配镜者姓名、镜架和镜片的品名、货号、产地、规格、颜色、价格、光度、瞳距、尺寸、矫正视力等有关参数、配取镜日期、配镜人员签名、经营者的地址、电话及商店联系电话等,配镜单据应为一式多联。

第十五条:定配镜交货时,必须根据配戴者面型进行校配,使配戴者感到舒适清晰,无压痛感。

第十六条:营业员必须当好顾客参谋,热情介绍商品,介绍眼镜使用保养常识,认真做好售后服务,定配眼镜光度跟踪两个月(属原验配眼镜商店的眼镜),期间感到不舒服验配商店须负责复验,如光度有误,更换镜片。

第十七条: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,重视选择进货渠道,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商品,坚决堵住伪劣商品和“三无”商品进入流通领域,眼镜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。加强商品质检力度,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、不出店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:验配隐形眼镜的眼镜商店,隐形眼镜配戴员须持五级(初级)验光员资质证书及隐形眼镜验配技术上岗证上岗,商店需按有关规定设置隐形眼镜专用配戴室(柜)及建立消毒卫生制度,并做好配前检查及试教、试戴工作。

第十九条:同业之间,提倡互谅互让,友好竞争,不能以任何形式诋毁对方、抬高自己,树立行业整体观念,发挥行业优势,增强友谊,加强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。

第二十条:加强与国际、国内同行业间交流,积极促进眼镜技术的快速发展。

第二十一条: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。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、联系电话等,接受消费者的监督。

第二十二条: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,规范服务,按照上海市眼镜业“质量包用期规定”做好售后服务工作。

 

第四章   规约管理

 

第二十三条: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行规公约,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的督促实施与协调服务。

第二十四条: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,由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,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五条:对违反规约行为,主要采取批评教育,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的形式,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。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,将给予内部通报,行业曝光,道德谴责直至开除会籍,也可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
第二十六条:凡不服处理的,可以提出复议意见,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,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 

     第二十七条:本规约经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第二十八条: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理事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

2007年1月30日